8

(三)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过于笼统 8

(四)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8

(五)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适用范围受限制 8

四、对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完善建议 8

(一)正确取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重大个人利益 8

1。对“个人利益的重大损失”给予保护 8

2。明确相应的补偿措施 9

(二)细化程序轻微违法的补正程序 9

(三)明晰“重大且明显”的判断标准 9

(四)对第三人的救济 9

(五)扩大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适用范围 9

1。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9

2。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受案范围 10

参考文献 10

一、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概念From~优E尔L论^文W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行政确认判决是在借鉴民事确认判决制度的情况下,适应行政诉讼价值的需求而产生的判决制度,“它产生的根源在于行政权效力或效率的保证和相对人权益保障之间的矛盾与妥协”。 我国法学界针对行政确认判决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行政行为合法说

行政行为合法说认为行政诉讼确认判决是指,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得出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的结论。但是从行政司法实践来看,行政确认判决不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同时也涉及对行政行为有效性的确认,比如当行政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时,行政确认判决可以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所以,该观点是片面的,行政确认判决还包括对行政行为有效性的判断。

2。被诉行政行为确认说

该观点认为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诉行为作出是否合法或有效以及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形式。 此观点虽然已经从行政确认判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有效性两个方面来下定义,但是结合相关的理论来看,对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是有违法理的。因为法院完全可以通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方式处理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时的情况。如果作出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判决,是超出了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有违法理。该观点的另一个缺陷在于其认为确认判决是法院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的前提,在适用上不具有排他性与独立性。

综合以上两种学说的观点,笔者认为,行政确认判决应当定义为:行政确认判决指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处于争议状态的行政行为,请求法院确认其是否无效、是否违法的判决形式。如果其无效或违法,就依法作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违法的判决;如果遇到行政行为有效或者合法的情况时,通过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处理。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我国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确认判决最终的结果有两种,一是确认某行政行为违法,作出确认违法判决;二是确认某行政行为无效,作出确认无效判决。因此,行政诉讼确认判决不仅仅是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决形式,法律还规定了其对行政行为有效性的判断。第二,确认合法或者有效是有违法理的,因为其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从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确认违法或无效这两种形式也可看出,确认合法或者有效是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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