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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县衙调判中的情理与习惯分析《塔景亭案牍》为例(3)
“察阅钞黏立继字据,蒋氏大房兄弟三人,长文士、次文怀、三文松。文士、文怀均无子,以文松长子广远为文士嗣。文松次子亦无子,以广远之次子克昌嗣。合三家之田地、山场、房屋、园基,公议广远与克昌均分。名为二房分派,实则一房兼得。蒋克礼等之借口不过为此。不知蒋文士以广远为子,即以广远之子为文松孙,均可听其自便。文怀本可不继,即欲为之立继,广远亦得兼祧。大房之业,仍归大房之子孙,亦皆与别房无干。定律可凭,成案可据,岂容混争。蒋克礼平空肇衅,以致互殴,故念两造均系微伤,又系近房,免予深究。各自回家医治。所有大房产业仍准广远、克昌循旧执管,别房不得觊觎。取结完案。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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