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谭建华:《试论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河北法学,2007 年第 25 卷第 10 期,第 146 页。

但即便如此,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经过了几百年的努力,此时基督教教会对罗马离婚法律 制度的影响仍十分有限。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基督教对婚姻制度的影响实质是一种改良,而 非一种革新”①。况且,此时的基督教在获得罗马皇帝支持后也不可避免的受到王权的控制, 成为罗马皇帝维护统治的工具。因此,在该时期,罗马传统的婚姻观在罗马离婚法律制度中 仍有着根深蒂固的基础,虽然基督教会的现阶段的影响力还无法对罗马的法律制度产生重大 影响,但已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二、5 世纪末到 11 世纪基督教对西欧离婚制度的影响

(一)5 世纪末到 11 世纪西欧社会与基督教的发展概况

公元 476 年,西罗马帝国末代皇帝被日耳曼人废黜,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大陆也由此 拉开了中世纪的帷幕。随后整个欧洲大陆,战争频发,割据势力林立,各自为政。与此同时, 在日耳曼人的统治下,罗马帝国曾经的辉煌被其摧毁得基本消失殆尽,社会动荡不安,文明 严重倒退,甚至处于最低限度的境地,经济的发展更是因此出现断层。 文献综述但是,日耳曼人的入侵也给基督教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一方面,战争使人们生活 在水深火热之中,而面对灾难,人们往往会向宗教寻求精神和心灵上的安慰。另一方面,基 督教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失去了国教的地位,这意味着基督教在罗马时期所做的漫长的几百 年的努力也付之东流。然而,这也将基督教从罗马统治者手中解脱出来,并促使基督教建立 起一个以教会为核心的世俗“神国”。此外,相较于在罗马的法律和文明被日耳曼人摧毁和 否定,基督教的教义和组织都得到了较好的保存,而且基督教教徒们为了阅读宗教经典基本 都掌握了一定的读写能力,因而在罗马文明被摧毁后,基督教也成为当时西欧唯一的知识传 播团体。 

所以,在日耳曼人忙着争夺资源,开拓疆土的时候,基督教就开始在欧洲大陆上相互独 立的国家中传播自己的教义,扩大教徒的范围。在经过长期的努力后,莫洛温王朝的建立者 克洛维率先改为信仰基督教。随后,其他国家和民族也纷纷加入,基督教的教徒的范围不断 扩大,到了 11 世纪,基督教名义上的教徒已基本遍布全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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