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联动信息体制不完善,各部门分工不明确,执行效率低

2015年6月中旬,台州市天台县基层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老赖”案件。三年时间,往返6300公里,339000元人民币,换来了一张迟到三年的结案证明。这是一个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人是天台人,重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被执行人是湖南浏阳的一个花炮厂,判决赔偿67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万元,被执行人还需向申请人支付57万余元。被执行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迟迟未履行。无奈之下法院工作人员奔赴湖南,在湖南省高院执行局的帮助下,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然而查遍了浏阳市所有银行的账户结果却大失所望,没有钱。查控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和银行账户没起到任何效果,来回两千多里,花费四千余元,结果一分钱也没有执行回来。为了解决这个案子,法院工作人员除了定时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外,只能一边跟被执行人电话联系要求立即履行,一边做好申请人的安抚工作。申请人表示愿意在40万以上的额度范围内接受赔偿,并全权委托法院到湖南代为调解。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再次奔赴湖南调解,但结果仍然不能令人满意,调解以失败告终。最后,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联系了湖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要求协助停止办理相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迫于生意压力,被执行人最后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最后在浏阳法院执行局,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本案例是执行联动信息体制不完善的范例,针对这种案子,多部门联合联动从根本上限制被执行人,直击他们的“痛处”,这样就能大大提高执行的效率,不至于浪费人力物力况且还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三)民事执行联动机制体系中的立法不够明确文献综述

原告马某和被告郭某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判决郭某付给马某劳务费人民币93400元。郭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执行法院积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与10多家银行的“点对点”网络监控系统初步掌握了郭某的财产状况,对已知的财产账户进行冻结。但许多银行还未与法院查控系统联网,查无可查,这增加了查控工作的难度。因为没有联网,所以必须需要法院执行人员亲自去银行查询账户信息,这大大地降低了办案效率。另外执行法院根据立法条例要求教育局联动限制被执行人郭某儿子就读贵族学校,可结果是被拒绝,教育局不明确贵族学校的标准是什么,如果限制郭某儿子的就读,该生的应如何安置等问题,最终案件的进展速度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快。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民事执行联动机制体系中的立法不够明确,例如高消费贵族学校的标准没有写明。另一方面执行联动信息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压力大,任务重,得到的结果却是执行进展速度缓慢。这还是主要因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力度不够大,不足以给被执行人造成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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