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二)改革家事审判制度 10

1.设立单独的家事审判庭 11

2.设立专业的家事调解委员会 11

(三)完善对未成年子女来自优Y尔L论W文Q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的保护 12

1.加强对子女真实意思表示的保护 12

2.完善谦抑性执法 12

结   论 13

参考文献 14

引   言

据统计,过去三年,家事类案件审结总数呈逐年递增趋势,2015时已逾170多万件,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核心之一,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是离婚案件的焦点之一。

最高院曾于1993年11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颁布极大地便利了司法实务中案件的处理。但生活常新,理念也应不断更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央视等采访,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发表了一系列看法,最高院对此问题的最新观点跃然其中,值得关注。论文网

以此为契机,笔者针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这一问题,在阅读研究了大量案例,对国内外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在整个论文撰写期间对杭州、嘉兴、宁波三地部分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立案庭法官的专项访谈,以及近两个多月的见习经验累积和案件旁听,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更深入的研究,以期以自己的力量,为法治2017年,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抚养权概述

(一)抚养权概念

抚养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的定义,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36 条第 1 款作出的如下规定可供借鉴:“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如前所述,简言之,我们可以将抚养权理解成是父母给予未成年子女的一种生活照顾和教育供给的权利和义务。

而在实际生活中,抚养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多体现为一种义务,需要以父母的抚养行为来加以实现。在目前我国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同实务中的一种观点,将抚养权细分为直接抚养权和间接抚养权,直接抚养权是指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跟随其中的一方生活,该一方家长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间接抚养权是指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不跟随任何一方生活,但该一方仍需对子女负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为按时如约支付抚育费、行使探望权等形式。

本文笔者将重点围绕抚养权中的直接抚养权的归属,进行深入研究。

(二)抚养权与监护权辨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并未涉及“监护”一词,使用都是“抚养”和“抚育”等概念表述。所以,笔者在进一步研究抚养权之前,先就抚养权和监护权两个基本概念进行辨析。

由我国《婚姻法》可知,抚养权是父母给予未成年子女的一种生活照顾和教育供给的权利和义务。文献综述

由我国《民法通则》可知,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行为和财产的监督、管理、保护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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