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事会职权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监事会的财务检察权,但是太过于原则化和抽象化,监事本身在公司的地位就不算太高,这种涉及经济权力的大事,监事会恐怕很难插得上手,存在可操作性的可能性很低。《公司法》还规定监事会有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的权利,可是提案的方式等具体内容并没有明确地规定,这一条也是太过抽象,或者说这是原则性的东西,而不能称之为规则。

在国美案件中,对于董事会直接否决股东会的决议种种规定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也就是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监事会并不具有一些可操作性强的权力,要让其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确实有些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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