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问题文献综述

目前针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关系存在着争议,尤其是两者可否并存适用,有学者持以下观点,当出现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数额不符时,虽然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理,但可参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规定。具体而言,当出现不一致的约定违约金和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时,劳动关系中受害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对违约金额进行合理调整的申请,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部分予以适当减少,过分低于实际损失的部分予以适当增加 ,当事人在适用违约金后并没有向其他机关寻求救济,为了填补受害方经济损失,此时违约金与赔偿金能够并用。另一种观点认为,首先从法律理论知识分析,补偿性违约金和强制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在本质上属于完全不同的承担法律责任形式,而其次即便是适用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后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进行救济,若违约方没有继续履行义务,将该义务转变为赔偿责任,那在法理上也不是违约金与赔偿金同时适用情形。

以上,每个学者的观点都各自有着理论支持,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只独立的从理论分析,要结合实际来看待。比如现实生活中的这个案例,徐小姐和公司签了5年的服务期协议后被送到外国培训,按照协议,若徐小姐违反服务期约定培训后不满5年服务期限就离职,需按比例赔偿5万的培训费和2万的违约金。培训后1年,徐小姐因找到更合适的工作岗位向公司辞职,公司提出徐小姐必须按照服务期歇息赔偿公司4万培训费和2万违约金。徐小姐想要通过法律证明公司不可在主张违约金后继续主张赔偿金。公司也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适用经过对方同意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两者不可同时适用。徐小姐以支付的6万元高于实际公司的损失申请劳动仲裁。最后,仲裁委员的判决是对于在服务期协议中双方是否可以协商同时适用违约金和赔偿金不加以限制,但是一旦出现违反约定行为并给对方带来损失时,只能二者选其一,综合考虑,徐小姐只需支付4万元。

由此可知,目前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后,无权要求其再支付赔偿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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