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是环境的产物,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离不开相关法规体系的协调与发展。在具体会计准则陆续颁布之际,重新认识和思考会计准则与相关规范的有关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就以下几个问题谈些看法。

一。会计准则与当前税务处理的关系

以往探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时,总是将重点论文网放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与否等问题的讨论上,忽视了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这一现实问题的研究,致使在实务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如在流转税方面,首先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增值税与会计确认如何协调。目前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即本期应交的实际税款是以销项税减进项税来确定的,而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则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这样就使得相关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其次是营业税与会计理论上的矛盾。比如,房地产交易要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房契税,而资本权益交易却不征任何税款,这样从会计理论上看就违背了资产交易与资本交易的统一性原则。导致一些经营者利用会计手段变资产为资本,然后再进行交易,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在所得税方面,当前的一些承包。租赁经营方式与会计的基本前提条件具有矛盾性,如经营承包是以承包人为核算对象的,而会计上则是以企业法人为依据,这就容易造成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矛盾;又如,在征税时,税务部门以会计期间为征税期,而经营承包却要以承包期间为依据,这就容易产生国家利益与企业及承包者利益之间的矛盾。为协调这些关系,一方面在具体会计准则颁布实施的同时,国家税收立法应作适当的调整,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充分考虑相关税务处理使会计准则在宏观上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微观上具有可操作性与实用性。

二。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的关系

三。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的关系

关于会计制度的存废,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取消会计制度,统一执行会计准则。如果涉及到有关方面的利益问题,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增加企业的选择性。可要求企业优先采用基准处理方法,在特定情况下才允许采用备选处理方法。另一种意见是,在会计规范中明确区分两种不同的利益主体关系,对于公司制企业要求按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准则操作,其他企业则暂不采用会计准则,继续执行行业会计制度。我们认为较好的办法是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率先取消会计制度,执行会计准则。这样会计准则制定的步子可以加快一点,尽可能与国际惯例接轨。一些运用会计准则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仍可按会计制度来规范会计工作。一些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也可按会计准则的要求来规范其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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