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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垄断(5)
(三)对社会经济主体的规制
社会个体或者社会经济人由于经济上的孤立性和弱小性决定了其很少会产生垄断的冲动。但是实际上社会上还是有极少数人通过大型企业掌握有大量股权性资产,也具有垄断威胁。这就需要个人企业法等商法性法律,进一步完善各类企业的股权配置机制,以及其经济规模的限制,遗憾的是我国尚未建立成文的商法法典。针对个人,防范有关行政人员通过非法手段以权谋私携款外逃损害国民经济发展。但经济人作为国家的有机组成分子,国家应当在加大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同时进一步细化对国民反垄断法律意识的培养,如前所述,决定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意识,而国家的反垄断意识正是由一个个经济人的反垄断意识中和而成。因而民主意识应当得到重视,否则也可能出现恶法亦法的局面。
四、结语
反行政垄断在我国当前形势下迫切而又不可急进,应当如改革开放一样,摸着石子过河,一步步来。但是正如本文所表达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应当尽快得到完善,有了相关法律制度,法治社会建设的细节才会有依据。法律的灵活性决定了其可以跟随实践而完善。反垄断将是一个长期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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