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的网络社会采用了真实虚拟混合态说,界定网络社会为在人类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一种作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新生社会关系网络与信息技术网络相结合的共同体。 网络社会的治理与现实社会的治理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国家治理体系。

2.1.2 网络社会治理

“治理”(governance)的概念最早产生于1989年,世界银行讨论非洲发展时首次使用“治理危机”的概念。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界定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全球治理委员会将“治理”的概念界定为,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或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俞可平教授认为,“治理与统治的最基本的,甚至可以说是本质性的区别就是,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 治理与统治另一个区别是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 “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 ”“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 

此外,俞可平的《治理与善治》一书将我国的治理研究推向高潮,他多次强调,”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所以,治理是一个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它的最终目的是要达到“善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全世界正在形成渗透至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治理的概念由此应运而生。联合国网络治理工作组(2006)对网络治理(网络社会治理)的定义为:由政府、 私营机构和公民社会从他们各自的职责出发,共同形成、发展和运用原则、规范、章程、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以此影响推进互联网的使用。 

本文所研究的网络社会治理,是指以互联网络和网络社会为主要指涉对象,在借鉴并适当沿用现代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体制建构等的基础上,由政府、网络社会组织、以及网络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一种社会治理的实践类型,目的在于保证网络社会的正常运行状态和群体生活秩序,促进网络社会文明的健康持续发展。 

网络社会治理作为针对网络社会共同体生活而实施的一种公共治理,可以表述为“网络社会的公共治理”(the public governance of network society)。 直接形构网络共同体生活和网络社会的核心元素在于人的网络行为活动,网络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则在于形成和维持网络社会运行的正常秩序。15因此,可将网络社会治理的终极对象理解为人的各类网络行为活动。论文网

2.2 国内外网络社会治理的主流理论范式研究

2.3 国内外网络社会治理模式的实践分析

3 国内外学术界普遍认为网络社会治理存在的三种模式

(1)政府主导型

政府主导型网络社会治理模式主要通过政府立法和行政管理手段等进行网络管理。英国作为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网络社会治理的国家,既有传统法律法规,如刑法、公共秩序法等,又制定了专门的信息通信方面法律法规,如《通讯法案》、《调查权法案》等,进行互联网管理。在英国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中,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作为两股有效力量,两者之间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捍卫网络社会的秩序与发展。一方面,英国的行业自律在英国网络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英国政府在网络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间接监管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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