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家庭寄养的主要模式 

寄养和收养是将把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家庭寄养比较典型的模式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香港模式”、“杭州模式”孤儿或孤残儿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在寄养家庭中重新享受拥有家庭的温暖,对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发展都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他们塑造健康全面的人格,长大后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但是,我国的儿童寄养家庭流程服务中仍然存在着,寄养儿童的需求无法满足,缺乏对寄养经验整体视角的观照和寄养过程的整合;现有的寄养儿童寄养经历研究大都是集中在寄养的某个环节或者某个问题来论述,而缺少对与整个寄养经验过程的完整阐述;同时忽略了寄养家庭每个环节的关联性而导致的问题。

二、我国的家庭寄养制度及程序

(一)我国家庭寄养的政策法规文献综述

新修订的《办法》贯彻落实“寄养儿童利益最大化”和“最大程度上保护寄养儿童”的原则和理念。表现出更加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政策法规:

1。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规定对暂时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儿童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继续查找儿童的法定监护人的同时,可通过开展寄养工作服务等方式给予妥善照料 。

2。对重度残疾儿童家庭寄养给以特殊规定。由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在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教康结合方面具有健全的软硬件设施设备,使得能够针对长期需要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性技术照料的同时,更利于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因此,明确规定此类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3。做好离别时期的寄养儿童情感疏导和优先考虑寄养家庭收养。寄养工作服务中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儿童与寄养家庭分离时产生的心理问题,特别强调报送准拟送养人的材料时通知寄养家庭,让寄养家庭有足够的的时间做好离别工作。对各种原因需要再次安置的儿童,要安排个案工作、医疗康复、心里健康教育等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生理等方面的疏导和照料。此外,对寄养期间中的主要照料人和环境的变更、寄养融合期、短期养育服务以及户口和监护关系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赋予寄养家庭优先收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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