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改增”对不同规模商业银行税负的影响

1.“营改增”对不同规模商业银行流转税的影响

银行业属于金融行业中的一个部分,进行“营改增”后,行业税负变化应与金融业大致相同,所以在对银行业的税负计算时可以与金融行业税负变化一样运用投入产出法对其进行测算。设行业收入为I,原营业税的税率为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 ,则营业税额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设“营改增”后可抵扣的第i种可抵扣项目的价值为 ,则增值税的进项税税额为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由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决定的,也就是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所以“营改增”前后流转税税负率的差额为:  公式3。1

原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为6%, ,可以看出“营改增”之后,税率的变化会带来增税的变化,由此可见,“营改增”是否能达到减税的作用要进项税额的抵扣项是否会冲消税率的变化会带来的增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可以整理出商业银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商业银行的销项税计算时的销项税的税额应该包括利息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同时应该减去利息收入中免税的部分——存放中央银行、存放同业款项以及农户小额贷款。但是由于年报数据披露的限制,本次对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税制变动影响就不做计算。因此,销项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文献综述

销项税 = ( 利息收入-存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1 + 6%)×6%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 + 6%)×6%                       

商业银行进项税在计算时,因年报数据披露的限制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利息支出项目不得抵扣,所以本次研究商业银行进项税时不考虑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只考虑利润表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和当年新购固定资产项下的进项税金。因此,进项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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