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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个选项全部是新精神活性物质?(7)
4.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法律之所以要对一种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和谴责,就是因为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有关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犯罪也是如此,若不是因为其具有的潜在危险或被滥用后会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也不会动用刑罚来对其进行规制。根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的《2020年世界毒品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的2.69亿吸毒人次中,有3560万人患有吸毒障碍,且在1100万注射吸毒者中,超过半数的人患有丙型肝炎,140万人患有艾滋病[3]。同传统毒品一样,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摧毁人体身心健康的同时,患病的高风险也给社会其他成员的生命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在NPS的“四性”特征中,目的上的不法性是对行为人主观意志的要求,是为了排除合法的既定医疗或科学研究用途;法律形式上的“合法性”是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本身的要求,一种物质若是已被管制即进入毒品行列,而无需再确认其是否属于NPS范畴;与管制药品具有相同、类似或更强的作用效果是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同其他毒品的关联性要求,只有其使用后具有与毒品一样的麻醉性、兴奋性、致幻性和成瘾性等特征才可能会受到国家法律的管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本质要求,只有其使用或滥用后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才能动用刑罚对其进行打击。所以,一种新物质是否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范畴,需要看其是否符合NPS所具有的“四性”特征,即目的上的不法性,法律形式上的“合法性”,与管制药品具有相同、类似或更强的作用效果(麻醉性、兴奋性、致幻性或成瘾性等)和严重社会危害性。
(二)完善NPS管制立法,契合罪刑法定适用
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及其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问题,首先是要做到有法可依。只有有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根据法律的大前提和事实的小前提进行有关犯罪活动的行为评价。当前我国有关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立法尚不完善,为了避免部分新类型精神活性物质在法律管制上的无法可依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适用中的无所适从或任意个案比附,进而对罪刑法定构成挑战,需要从国家层面完善有关NPS的立法,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NPS犯罪刑法适用体系。源-于,优W尔Y论L文.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具体而言,2008年颁布施行的《禁毒法》对大麻、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和合成毒品已有相对完善的规定,但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这种毒品市场上出现的“新产品”缺乏规定。而且《条例》和《办法》只能对纳入其列举行列中的物质进行有效管制,而对于那些新出现未被列管的物质显得有些鞭长莫及。同时法律管制上的缺失,也使得后续的司法追诉活动难以进行。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制定有关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专门法律。吸收整合《条例》和《办法》对NPS管制的规定,完善管制内容和管制程序、明确管制主体和执行主体、赋予权力机关特定情况下的管制授权,借鉴英美《精神物质法案》和《管制物质法案》对NPS的管制规定,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法”。二是修改《禁毒法》。增加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定条款,完善不适应新型合成毒品适用的规定,以适应新精神活性物质类型的新变化。三是增设新罪名。未来可考虑增设NPS犯罪的专门罪名,罪名的规制对象可以涵盖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七个分类,以明确的罪名规定解决实践中部分案件定罪时适用法律无法可依的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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