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公司除了追求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外,它还承担着社会责任,在文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以及保障公共安全等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单纯的财务监督仅能够间接的防止与财务有关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不能防止与产品质量等有关的非法经营行为。
尽管我国的《公司法》中也规定了监事会也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是这一规定的太笼统,监事会能否根据此款对公司财务之外的各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存在疑问。因此,在企业承担着社会责任的今天,公司的监事制度不能片面的强调财务监督职能,相反地公司监事应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合法性监督,从而保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等安全,更好的实现企业的利益以及肩负起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我国的公司立法明确地规定了监事会制度,但是太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
上一篇:论我国侵权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下一篇:论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浅析我国的遗赠物权变动的矛盾与解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

论我国BIT对ICSID管辖权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

浅谈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

论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从政策角度谈黑龙江對俄...

STC89C52单片机NRF24L01的无线病房呼叫系统设计

提高教育质量,构建大學生...

浅谈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

基于Joomla平台的计算机学院网站设计与开发

上海居民的社会参与研究

压疮高危人群的标准化中...

AES算法GPU协处理下分组加...

酵母菌发酵生产天然香料...

浅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