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的加强,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性化要求;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促进中华民族的复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人民的团结,是中华民族优秀本质的延续。对此,我们应该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完善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各项制度,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与自我保护意识到培养,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向着社会化方向发展。
目前我国的现状就是就业问题严峻,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的劳动关系越来越繁杂。为了能得到一个好的岗位及工作,作为被动者,就只能忍受着用人单位苛刻的要求和一切不公平的待遇。在此之中,最为受伤害的就是女性职工,甚至连就业的权利都被剥夺,因此,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四期保护”、休息、休假及生育待遇等权利旧更加不可能实现。在2002年对3285家企业的调查就显示公有制企业普遍比非公有制企业更注意保护女职工的权益,此中,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大规模,效益好的企业也普遍好于非公有制规模小,效益差的企业。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现状,出现了有一部分公有制企业对女职工的保护减弱的现象。曾经《中国妇女/法律保护》就发出过一份调查报告,调查数据显示,有一半的女性职工享有“四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只有不足三分之一的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
而对于我国的一些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来说,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成了新时期的“资本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方式,是他们根本不考虑工人的死活。《劳动法》所规定的一系列制度,如法定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等,他们是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就更不用说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了。女职工们经常面临着加班,劳动强度与工资标准不能挂钩,甚至一旦生病,怀孕,生孩子就可能被辞退。对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要求,更是不会理会。让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上夜班;产假少于90天,甚至只有一个月;对于请产假的女员工停发工资,取消福利待遇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我国现有的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一般是指全体女性工作者而言,既包括女性脑力劳动者,又包括体力劳动者[3]。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是世界各国劳动保护工作和劳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
我国《劳动法》中所指的女职工包括所有从事体力和脑力的已婚、未婚的女性职工。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决定着女性在劳动工作中会遇见一些特别的难题,且更容易受到伤害,但与此同时,她们担任着哺育下一代的任务,一旦女职工在劳动中对这些特点不加注意和保护,不仅是其自身的安全和健康受到侵害,甚至下一代的健康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女职工的资金和健康也制定了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
随着世界各国社会的进步和民主程度的提高,目前多数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一致强调不得安排女工从事过分艰苦的工作。各国原则上都禁止女工从事夜间工作,严格限制加班加点时间,禁止让女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及危害健康的作业。同时用注意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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