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中关于股东对内转让股权条件的规定
   英美法系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上,是以任意性规范为原则,赋予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股权转让事宜,同时通过立法与司法判例排除对股权转让不合理的限制。美国《商业公司法(修正版示范文本)》第27条规定:“公司章程、工作细则股东之间的协议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可对公司股份的转让或转让行为的登记备案作出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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