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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2)
(一)任何权利的行使必须得到限制
为了使我们能够行使正常权利,对他人行为加以一定的道德和法律约束是有必要的。所谓的权利行使必须不能妨碍别人正常权利的行使,是每一个有着基本法律常识的人基本认知。权利如果不加约束,那么权利则无任何意义,必将照成社会的极度混乱。不受约束的权利,是每一个人所渴望但又不能实现的。而市场主体所追求的契约自由是绝对的自由权利,非相对的自由权利。绝对的契约自由不受任何人、组织或国家的干预;相对的自由权利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干预。限制契约自由不是完全的不干预而是适度的干预。属于一种被动的干预状态。反垄断法并非对契约自由进行随意性的干预,而是在某些情况下,遵循法定的程序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对契约自由进行了部分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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