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否存在职权越位
对于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法律要求提起公诉的,必须提起公诉,交由法院审判。检察院按照自己的规定,对达到自己所提出的几点所谓“和解”要求的刑事案件不提起诉讼,实际上是擅自扩大了自身的职权,未审先判,规避了法院的职权。把“和解”作为一些刑事案件的不起诉条件,这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是不妥当的,不慎重、不严肃的。刑事和解制度下的不起诉,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往往是轻微刑事案件,因此该类案件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实质上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权制度,并未扩张检察机关的权力。另外对于某些该重而轻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建议也是妥当的,因为量刑建议权本就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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