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计算机论文
经济论文
生物论文
数学论文
物理论文
机械论文
新闻传播论文
音乐舞蹈论文
法学论文
文学论文
材料科学
英语论文
日语论文
化学论文
自动化
管理论文
艺术论文
会计论文
土木工程
电子通信
食品科学
教学论文
医学论文
体育论文
论文下载
研究现状
任务书
开题报告
外文文献翻译
文献综述
范文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3)
1.立法方面,现行相关定的召回对象类型过于单一
从我国目前与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来讲,这些规定只规定了汽车、食品行业,对其他行业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仍是一片空白,因此,我国现行法规对产品召回的规定类型过于单一。
2.相关行政部门职权分工不清,影响政府监督管理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形成的行政部门职权重叠交叉,产品相关管理部门有质监局和食品药品管理管理局,在缺陷产品的管理上并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来专门管理。行政部门适时的介入产品召回,可以把缺陷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可能的消除,但是我国行政部门职权分工不清,没有专门的行政部门来监督管理不能及时发现缺陷产品问题,从而不能及时进行产品召回来消除安全隐患[4]。
3.产品召回方式不能够主动发现并解决产品问题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中明确规定了召回方式是生产者主动召回和相关行政部门指令召回。但从实际情况来讲,我国的企业自觉性还不够高,企业还不能够完全自觉实行产品召回措施,因而我国目前应该采取以指令召回为主,企业主动召回为辅的方式实施产品召回[5]。这个召回方式不利于使企业去主动的发现产品问题并解决问题。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上一篇:
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问题研究
下一篇:
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
浅析我国的遗赠物权变动的矛盾与解决
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
论我国BIT对ICSID管辖权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
浅谈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
论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思考
STC89C52单片机NRF24L01的无线病房呼叫系统设计
浅谈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
压疮高危人群的标准化中...
从政策角度谈黑龙江對俄...
基于Joomla平台的计算机学院网站设计与开发
上海居民的社会参与研究
AES算法GPU协处理下分组加...
酵母菌发酵生产天然香料...
提高教育质量,构建大學生...
浅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