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渊源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最早出现于法律中的记载位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将无因管理称之为“管理他人事务”其最早适用于管理不在之人的事务 。无因管理制度在古罗马社会时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历史作用。当时由于通信交通设施落后,人们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有效地对危险进行管理以及自我救济,在危险发生之后也不能及时地委托他人对自己面临的危机状况给予救济,而只能依靠他人的帮助。无因管理制度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管理人处于危险状态的人身财产,甚至得到解除;同时也对管理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了保障,解除其在帮助他人时的后顾之忧,更好的促进人们之间的相互帮助、共同进步。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法律性质
从世界各国对无因管理的概念来看,无因管理的概念可以概括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基于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事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并接受管理事物。
对于无因管理的概念,尽管学者之间表的述略有不同,但终究无实质差别。比较各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有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成为管理人,受管理实务或者服务的人为他人,又成为本人或受益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从该条文我们可以探寻出无因管理的性质。
第一,无因管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债的发生可以由无因管理引起,作为债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法律事实中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的事实行为才是无因管理。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方法可为法律行为,也可为事实行为。法律直接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以及内容进行规定,因此即使是法律行为作为管理方法时,无因管理也不成为法律行为。并且无因管理不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是以一定的管理意思为要素的适法行为,因此,无因管理不是民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第二,无因管理的事实行为是合法的
事实行为有合法与不合法两种,无因管理则是前者。赋予无因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是确立无因管理制度的直接目的,可以说,法律赋予的没有根据而管理他人事物的某些行为就是无因管理的实质。对社会主体按照自己意思处理自己事务的自由法律表示尊重,不容他人进行非法干涉,在生活中处理他人的事务应当有法律的规定或者与他人的约定,但在生活中,见义勇为,相互帮助,极大地文持和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这种主动地互相扶助保护他人利益不仅不应当作为侵权行为而禁止,反而应受到褒扬和提倡,因此,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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