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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研究(2)
一、离婚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
(一)父母与子女关系概述
父母子女关系往往是基于孩子出生的客观事实而存在,这样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样也会存在于收养关系中。在孩子出生后,双方自然而然的有了血缘的亲情,这是自然血亲,以双方的血缘亲情关系为最根本的依据。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孩子还小时父母要对其进行抚养照顾,当孩子长大了,要对父母进行照顾和赡养。父母与子女之间是自然存在的血亲就不会除死亡之外的任何原因而消除。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不会发生任何改变即使是父母双方离婚后。但是这并不包括拟制血亲,在法律规定中拟制血亲中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规定是通过收养而去成立的,所以也可以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和孩子在我国法律规定上师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反映了最基本的家长和孩子的亲子关系。这里也体现出非婚生子女、拟制血亲中父母子女和有着天然血亲的父母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同的。同时,有些因为各种原因在民间有父母与子女断绝父女、母女、父子和母子关系的说法,但是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任何具体条款规定,这些声明断绝了父女、母女、父子和母子之间关系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并且不受任何法律保护。所以,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缘亲情是基于孩子出生而自然而然的产生,自然血亲的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能人为去解除,就是不能以法律程序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而去解除这一关系,只能因为他们的父母或孩子的一方死亡而终止。但拟制血亲之间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则是可以的。
(二)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关系后果
第一,我们应该认识到父母双方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他们之间离婚而发生变化。离婚后,无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去照顾孩子,孩子依然是双方的共同子女。建立婚姻和解除婚姻都是由夫妻双方的法律的基础上的主观意义的行为。然而,夫妻双方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纯天然的血缘关系,它并不能通过任何法律程序而去终止。第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并不会因为夫妻双方离婚而发生任何改变。在婚姻存在期间的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和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一样的,只是在夫妻双方在履行相应义务和行使相关权利的方法和条件发生相应的改变。父母双方并不能因为自己离婚而却推卸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子女的其他权利也不会因为父母双方离婚而发生变化。第三,父母离婚后对子女带来的很到的消极影响。未成年子女在处在身心发展阶段,生理和心理都不成熟,并且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仍然离不开父母提供的生活物质需求和精神慰藉。父母离异后,对未成年人会造成很大的心灵冲击,甚至有部分会得不到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这也是未成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很大原因,父母离婚时不能只考虑自身,还应该考虑到怎么样降低对子女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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