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东而言,这种单方面的协议难以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股权所有关系。企业双方由于达不成一致的意见,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经营实体完全可能因为利益问题而私自做出决定。2011年轰轰烈烈的支付宝事件就明确反映了这个问题。马云为取得首批牌照,在未与雅虎软银商议一致的情况下,私自将支付宝转移至自己所控股的公司,实际上,这严重违反了契约精神。而马云为什么极力促进阿里巴巴与支付宝VIE控制协议的拆除,显而易见,阿里巴巴从成立以来,它的股权绝大多数并不在马云等人手上,而是掌握在雅虎和日本软银手中,而其中最有经济价值的支付宝项目每日的现金流量已高达20亿人民币,在如此大量的资金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下,就会产生利益纷争 。

中国法律到目前为止对于VIE模式的存在始终保持模棱两可的态度,尽管如此,我们依然能从相关判例中看出,国内对于它的态度,是把它作为“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来看的,是相对反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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