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研究意义

    1、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是行政法学一项重要的课题

    博登海默所言,“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和必不可少的工具。若我们想要清晰且理性地思考法律这个问题,首先要定下严格的专业性概念,拥有概念后我们才能将对法律的思考转变成语言,从而能将此以一种人们理解的方式传达出去。若我们选择完全否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法律与概念之间的紧密关系集中体现在法律的首要目的之一是将人们的行动与行为置于某些规范标准的支配之下,另对某一特定标准所旨在适用的行为种类加以划分以期确立规范标准”。[ ]然而,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机械的法律概念无法完整地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准确的表达出来。哈特认为:“立法者不可能预知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所形成的组合。人类在预知未来上的无能为力也造成目标的相对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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