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是打击错误还是对象错误,主要是共犯独立性说与共犯从属性说的争议。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行为本身可以单独评价成一个具有危害性的实行行为,因此,只要教唆者实行了教唆就应当认定为已经着手了,至于被教唆者到底是由于主观上的错误还是客观发生了偏离都在所不问,对于教唆者而言都构成打击错误。而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者的教唆行为应当从属于实行者的实行行为。只有实行者的实行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时才算着手,也即实行者和教唆者两者的着手是同步的。例如甲教唆乙去杀害丙,乙误将丁当做丙而杀害,此时对教唆者甲也应当认定为对象错误。如果被教唆者乙是由于枪法偏差导致了丙的死亡,此时对教唆者甲应当认定为打击错误。对于教唆犯的错误更多学者赞成共犯从属性的观点,尤其是当被教唆者发生对象错误时,如果采取共犯独立性说:对于被教唆者而言构成故意杀人既遂,而若对教唆者采取具体符合说的话只构成故意教唆未遂。显然,这样的结论并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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