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权利基础

法律源自生活,随着政治制度的日益健全,商品交易的日益繁多,文化交流的日益密切,法律也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社会学家阿米泰。埃奇奥尼把隐私视为一个领域,在那里人们“可以正当地行动,而不必担心被揭发,也不必对他人负责。” 然而当新闻报刊、电子网络传播的一些流言蜚语超出了容忍的范围,他人隐私成为茶余饭后的谈资,令当事人遭受财产上的损失甚至精神上的损害,人们逐渐意识到保障个人被库利法官所称的“不受打扰”的权利的重要性。

2。 隐私权、知情权、言论自由                                                                                           

通常知情权或言论自由被作为侵害他人隐私权合法正当的理由。知情权由美国编辑Cooper首次提出, 言论自由在美国被认为系其它形式的自由必不可少的条件。《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系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系公民自我实现,追求真理的一种表现,即“您说的话,我永远也不会同意,但我将誓死捍卫您说话的权利。”

这三者之间有冲突但并非不可调和,只需在三者之间找到一个度,达成平衡关系。譬如,涉及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隐私权要让步;侵害到他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知情权和言论自由会受到限制;人们对公众人物在公众场所的所作所为享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但是当公众人物回归自己生活且所从之事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人们仍需尊重他们的隐私权。

3。 隐私权的实践意义

隐私权通常被认为系由当初 “不要别人管”发展到 “个人信息的自我控制”,然后将其理解为“自我决定” ,经历了一个从被动到主动的过程,表明人们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的提高。王泽鉴教授认为隐私权主要目的系保护人格利益,系人格权在个人领域的具体表现。 因此,国家和社会对隐私权的重视,即代表对人格利益的重视,有利于我国人权保障体系的完善。

(二)网络时代个人隐私的特点

早期的互联网以其无限的可能性受到人们异常的欢迎,尽管很早被研究出来但是真正开始大量使用则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互联网未来所包含的不仅系介于自由与控制之间的冲突,也包含着自由本身的核心内的挣扎。和青少年一样,网络更大的自由可能是个祝福也可能是个诅咒。 来自优W尔Y论W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就网络时代个人隐私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剖析:

1。侵权的难易程度降低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绝大多数的公民都能够运用网络了解周围发生的各类事情,或是利用网络来发现谋生渠道,获得发财致富的机会,或是借以网络技术的高效快捷来方便生活,如电子支付等等。虽然这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大有裨益,但在此过程中,人们不经意间就泄露了相关的个人信息,给他人可乘之机。

2。隐私泄露的危害性增加

互联网的威力究竟有多大,除了上述提到的“韩国狗屎女”案件,典型的还有“Die豹”事件。这系发生在汶川大地震时期,因为这位重庆女孩所发表的“希望地震来得更猛烈一些”、“死得不够多”等言论,引发广大网友的强烈不满,尽管不久后她就发表了道歉信并删除了言论,但仍承受了严重后果,家里接到接二连三的骚扰电话,学校也迫于社会压力要求其退学。再如被舆论击垮的娱乐明星自杀的怪圈也愈演愈烈,更让人们深刻意识到“人言可畏”这四个字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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