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民间借贷行为人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而产生的风险

主义认为,“从本质上讲,高利贷是一种经济现象,自身有其内在的发展规律”。我国对高利贷的定义是放贷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手段牟取高额利息回报的行为,不仅限于经济领域。根据最高法2015年公布并实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借贷双方已经约定的利率,超过24%的予以支持,超过36%的无效,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利息,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自愿支付的利息已经支付的无需退还,没有支付的可以不支付,同时,还废止了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诺干意见》关于利率的规定,且不再适用在此之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2)由民间借贷行为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借贷业务而产生的风险

    民间借贷行为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借贷业务而产生的风险是指因行为人以各种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未依照法定的程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的非法从事金融类业务的行为而应承担的风险。

   (3)因民间借贷双方行为人恶意通谋而产生的风险文献综述

民间借贷双方行为人恶意通谋而产生的风险是指借款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以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等不法手段违背贷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借贷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其中,前者是单方恶意行为,贷款人真实意思表示与实际行为相矛盾,而后者为双方恶意行为,是指行为双方为躲避第三方债务,以借贷的名义用于非法活动的行为。这种借贷行为容易引起行为人双方本身的民事经济纠纷,还会造成其他刑事经济犯罪活动,如洗钱等。

三、非法集资的概述及其风险

    (一)非法集资的概述

 近几年,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愈演愈烈,作案手段不断增多,案件涉及范围不断扩大,犯罪形式多样化,对发展社会经济和维护社会秩序都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国外称非法集资为“庞兹骗局”,一种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在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的定罪处罚只有一些国务院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相关规定。但国外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都相对严苛。

至今,非法集资还没有专业的定义,只有在国务院《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提及,个人或者单位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违反法定程序,发行债券、股票、投资基金证或者其他债权凭证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形式给付出资人高额回报或还本付息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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