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文献综述

新《婚姻法》颁布后,无效婚姻制度得以确立,司法机关自此有法可依,这一块的法律空白得以填补。然而要注意的是,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事由范围过窄

无效婚姻在法律上列举了四种情形,具体规定在《婚姻法》第十条里,并且第十一条也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两者加起来即法律中仅具体明确地列举了违法婚姻的五种情形,对于违法婚姻来说,这五种情形只是冰山一角,实在难以覆盖全部的情形,比如婚姻欺诈情形,婚姻存在重大误解情形等,均没有明确列出,可见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列举的范畴过窄。以具体的案例为例,如某男与某女相识,通过接触不久后结了婚。结婚后新郎立即发现新娘在婚前早已怀孕,并且孩子不是自己的,受到了本质上的欺骗,隐瞒事实巨大,于是以新娘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其之间的婚姻关系。从该案件来看,女方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双方之间存在重大误解,该重大误解导致婚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下去,如果仅以离婚来判决明显对男方不公平,所以归纳进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比较合适。在现代社会中,类似这种案例的婚姻比比皆是,但要怎么去定性,如何具体解决,还是一个有待完善的领域。

上一篇:预告登记制度探析
下一篇:论中国古代法律教育途径特征

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二手车交易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研究

浅析我国的遗赠物权变动的矛盾与解决

关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法限制

论工时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基于Joomla平台的计算机学院网站设计与开发

从政策角度谈黑龙江對俄...

上海居民的社会参与研究

酵母菌发酵生产天然香料...

STC89C52单片机NRF24L01的无线病房呼叫系统设计

AES算法GPU协处理下分组加...

浅谈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

提高教育质量,构建大學生...

压疮高危人群的标准化中...

浅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