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方的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效力的理由极其相似,总结起来就是认为借款人与被借款人之间的行为属于企业间借贷,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虽然被借款方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但其并不是以自有资金融通为主业。被借款方只是向借款方提供临时资金拆借,并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故出借方与借款方之间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应当依法成立且有效。反之,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理由比较简单,认为企业借款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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