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内,附条件不起诉的少年被追诉人被人民检察院监督考察。少年被追诉人必须被监护人加强管理和教育,少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也必须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验期从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开始算起,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二)撤销与救济的相关规定

新刑诉法第273条做出了如下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少年被追诉人在考察时间内有以下几种情况的,检察机关必须决定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并且提起公诉:1、未成年人实行新的犯罪或者检察机关准备对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发现其之前还存在着其他的犯罪并且犯罪没有被追诉的;2、少年犯不遵守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治安管理规定,犯罪情况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少年被追诉人,在考察期限内没有出现上面的几种情况,考察时间满的,检察机关必须决定不起诉。

公安机关可以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做出复议的要求和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未成年被追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满意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决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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