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信托关系又缺乏法律依据。一是立法中并未明确指出债券受托管理行为为信托关系。二是我国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监管,法人机构、自然人欲从事信托活动,需得到监管机构的许可,否则不得从事 。在现有的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其中承销机构为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见实践中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必符合我国信托制度中受托人的资格,导致立法与实践的矛盾和冲突。三是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现有规定,承销机构与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将融为一人。然而,承销机构以销售为目的,代表自身及发行公司的利益,债券受托管理人则出于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考量,考核监督发行公司的发行情况,控制其违约行为。两者身份的重叠将不可避免的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形,不利于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上一篇: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与体系重构
下一篇:没有了

论P2P债权转让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分析

浅析我国的遗赠物权变动的矛盾与解决

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法限制

论工时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

新常态下福建省旅游业发展趋势研究

开洗衣店的成本和步骤 如...

黄酮类化合物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铜离子印迹多孔材料制备任务书

网络虚拟财富茬民法中的判定【3269字】

广东汽车金融发展及对策分析

后青奥时代公共自行车设...

桑葚白藜芦醇合成酶RS3在酿酒酵母异源表达

HTML5的移动端家政服务平台设计+源代码

浅谈《诗经·关雎》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