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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2)
本文所指的经济犯罪,是微观经济犯罪概念,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3月8日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提出“经济犯罪”一词后,中国学术界一直把犯罪概念作为热点问题之一加以探讨,但迄今为止,各抒已见、认识不一。“经济领域说”认为所谓经济犯罪,就是经济方面的犯罪或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经济关系说”则认为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主观图利目的说”又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是具有图利的特定目的的犯罪。“经济领域和客体混合说”认为破坏经济领域中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综合上述观点,我认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中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中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为此我认为由高铭暄、王作富主编的《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较为准确:经济犯罪指的是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犯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将经济犯罪定义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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