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计算机论文
经济论文
生物论文
数学论文
物理论文
机械论文
新闻传播论文
音乐舞蹈论文
法学论文
文学论文
材料科学
英语论文
日语论文
化学论文
自动化
管理论文
艺术论文
会计论文
土木工程
电子通信
食品科学
教学论文
医学论文
体育论文
论文下载
研究现状
任务书
开题报告
外文文献翻译
文献综述
范文
有关安乐死问题的刑法学思考(2)
综合上述观点,不难发现,在对安乐死的概念的定义上,学者们在对安乐死的性质问题上产生了主要分歧:安乐死是一种行为,还是一种过程或者服务?
在笔者认为,更倾向于安乐死是一种行为,“安乐死”一词重在“安乐”上,死亡只是最终结果,安乐死的加速死亡、促进死亡的行为是为了使患者达到“快乐”、“具有尊严”的精神状态,无论是“过程”或者是“服务”都是“行为”延伸。“行为”才是安乐死问题的关键。
(二)安乐死的特征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认为,安乐死表现为一种更为高级的人性化的死亡行为。它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对象,这种特定应当是医学上已经无法救助的,病人又处于极度的痛苦中并且正面临着死亡。
第二,执行安乐死的首要目的不是使患者死亡,而是为患者能够摆脱痛苦而施行的,这种痛苦不是单方面的躯体上的痛苦。同时是精神上的折磨与肉体上的疼痛两方面的。
第三,申请执行安乐死的申请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且,申请人在请求安乐死的时候必须是清醒的,必须是自主的向医生多次表达自己希望施行安乐死的强烈愿望。
第四,对于安乐死执行方式的选择,必须是使被执行者相对无痛苦的。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没有痛苦的结束生命,因而使患者无痛苦死亡才是基本要求。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上一篇: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的界定标准
下一篇:
论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论工时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工时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思考
婚姻法在规制家庭暴力问题中的适用
中国城乡规划中的立法问题分析
论中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
上海居民的社会参与研究
提高教育质量,构建大學生...
基于Joomla平台的计算机学院网站设计与开发
从政策角度谈黑龙江對俄...
STC89C52单片机NRF24L01的无线病房呼叫系统设计
酵母菌发酵生产天然香料...
浅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茬...
AES算法GPU协处理下分组加...
压疮高危人群的标准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