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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被害预防+文献综述(2)
其次,犯罪受害者是负责对危害后果的承担,包括直接或间接承担,犯罪受害者直接承担直接的刑事违法行为,如伤害罪是对受害者身体健康的直接损伤;杀人罪直接剥夺了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强奸罪直接侵犯了受害者的性自由及性尊严。间接的受害人是与直接受害人具备某种利害关系而间接被害,从而构成“共同受害者”,如犯罪人诈骗行为导致证劵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从而造成股民的损失。然而,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属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
再次,违法犯罪中犯罪受害人是中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侵权方式各异,但具体的类型,主要有两个:一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是有形的,如谋杀、强奸、伤害等。这时的犯罪对象与被害人是同一的;另一种是通过人身以外的对有形的实物进行侵害,通过侵害实物来达到对被害人侵害的目的,如盗窃、诬陷、破坏公共财产等,也就是说侵害对象和被害人是分离的,不管犯罪对象和被害人是否同一,其所导致的损害结果都是由被害人来承担。被害人之所以被称为“被害人”,就是因为被害人是犯罪结果的物质承担者,被迫承担了这些结果。
最后,被害人的主体小到自然人、法人,大到社会组织及国家。从外延来讲,既然被害人是损害后果的承担者,那么可知所有遭受犯罪和危害后果的“人”都属于被害人,即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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