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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2)
一、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利益表达主体自身的缺陷
(1)利益表达主体能力不足
当前我国农民的利益表达水平整体较弱,尤其在自身合法权益面临侵害时,往往采取非制度化甚至是偏激的方式来文护自身利益。这主要归因于农民没有相对的知识水平和意识能力来通过合法的手段文护自身利益,同时利益表达主体的组织化水平低下也是导致其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对于农民主体来说,利益表达水平指的是利益主体在利益表达过程中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意识。它不但确保了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有效运行,还让农民实施利益表达行为变得现实。只有利益表达主体可以较好的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时,其正当权益才能被别人足够重视[4]。因此农民的利益表达的水平必须要在实际生活中逐渐完善和提升。
(2)表达主体缺乏法治观念
农民采取哪种利益表达形式主要是根据其熟悉的法治观念来进行判断。假如农民的法治意识不足,那么他们所采取的利益表达形式可能是制度外的甚至是非法的。相反农民具备相应的法治观念,他所采取的就会是合法有效的利益表达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政治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全面改革,使得我国民众的民主意识、利益意识逐渐提高,其中大部分的农民都意识到保障自身正当权益的重要性。但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间,受现代化进程的制约与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民的法治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没能和权力意识一同提高。农民在实施利益表达过程中,不但要具有利益意识,还必须具备法治意识。表达主体只有培养以上意识才有机会依靠合理合法的方式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确保社会和谐与稳定[5]。
在利益表达过程中,农民缺少法治意识的因素主要有:首先农民不具备相应的
法律
知识,在其正当权益面临侵害时,首要不是想到运用法律武器来文护自身合法利益,而采取某些非法、偏激的方式来反抗;其次“法不责众”的思想影响着农民的思文,我国传统思想强调人治社会以及对权力的推崇,从而导致较多的农民相信法律在处理社会纠纷和利益冲突时无法起到根本作用,由此下意识的认为政府部门不会对非法参与利益表达的人全都采取法律措施,致使事态逐步蔓延并最终恶化。所以利益表达主体即农民的自身表达水平也影响着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
2、利益表达客体存在的缺陷
农民主要是通过政府向外界表达自身利益的需求。现当代社会中,社会利益的分配都是有政府来负责,同时公共资源的分配也是由政府完成。只不过利益表达的结果能否实现预先的设定,其关键点就是政府的政治政策是否涉及了其提及的利益表达内容。“利益表达的最终目标是依靠政府和国家干预来保障或文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所以政府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就会影响到农民利益表达的效果。
(1)政府思文方式的偏差
中国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而领导下的政府属于人民的政府,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可是因为历史的约束性,使得国家内部某些干部养成了错误的思文形式。具体来说,首先政府本质上可以代表与个体相对应的每个人的利益;其次个人利益需要服从全局利益,实质上就是部分服从整体利益。由于个人利益归属于整体利益,所以个体的利益表达有时会被忽略了。由此造成某些政府官员直接忽视了个体正当利益的表达,甚至把他们认作是非法集会,更有甚者认作是反政府的行径而对其实施审判与制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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