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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火车票退票费引起的法学思考(2)
(二)制定退票费为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
铁道部在拆分前确实承担着国家授予的铁路行政管理职能,当时铁道部是属于行政机关,根据我国价格法与铁路法的规定铁道部有权管理退票费价格,但是随着大部制改革的进行,现在铁道部进行分拆后,分离出来的铁路总公司是否继续具有制定退票费的行政管理职能呢?铁道部分拆就是为了让铁路走向市场化,减少行政管理。目前为止,铁道部被成功分拆,其中与长期规划交通安全的部分被并入交通部,负责经营的部分则交由铁路总公司.铁路总公司无疑是一个国有企业。这次的退票费问题之争,也是当下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铁路总公司调整退票费的措施,是其行使行政委托来的职权,还是其作为一个企业面对市场的正常反应?如果说仅仅是市场的稀缺性和垄断性导致的铁路总公司具有该能力,那么事后铁路总公司单方面宣布取消退票费就是在否定这一点,它不单单是一个企业,对于有关铁路运输价格,它更多的是承担了行政职能,铁路总公司是作为一个企业来存在的,这是大部制改革的最终方向,其对退票费的制定,是被有权制定退票费征收标准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委托,是受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现在由于大部制改革正在进行,它的授权单位还不明确,这在这次诉讼案件中就可以看到,董正伟律师在对铁总和财政部的诉讼中二者都在推卸责任,说退票费的问题并不是自己的职能,只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与自己并无任何关系,法律的授权来源却又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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