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问题一直都是中国建设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从制度的层面来看,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事实上,土地制度不仅是农村问题的重要内容,而且涉及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土地征收制度是政府的强制购买的制度。[1]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及妥善安置的一种制度。
2.法律对土地征收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国《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在2004年修正或者修改前把征收和征用统一称为“征用”,没有对两者作出明确的区分。其实在《土地管理法》中有把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家所有以及临时用地的情形,这其实就是分别指的征收和征用。[2]2004年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进行了修改,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后,《土地管理法》也在相应条款上作了改动。自此,我国形成了征收和征用这两种土地的流转方式,我国有关土地征收及补偿开始一步步走向成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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