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一)社会保障的性质决定了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社会保障”源自英文social security,一方面社会保障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的责任主体一定是政府。今天各国关于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立法以及风险防御等责任之中,唯有政府有领头的能力,其他责任主体都是有心无力的。另外,其他责任主体特别注重对利益的追求,这也会使社会保障变成像商业保险一样的性质。另一方面对参保对象的广范的覆盖也是他的必要性之一,只要是我国公民就有权利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而这种权利的实现只有依靠政府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才能落到实处。
从制度的建设上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强国富民的整体工程。虽然有部分项目可以由政府之外的主题负责,但始终都要依靠政府的倡导和资助,才能长久并顺利进行下去。除此之位还有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也说明了它必须由政府领导。社会保障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用英国首相丘吉尔的话说过,社会保障可以通过平均数能力,保障全体国民的生活最提水平。社会保障主要解决社会资源的缺乏,而政府是这种资源的最大拥有者,因而,政府成为了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的权利主体,同时也成了它的责任与义务。
上一篇: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支持研究
下一篇:论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

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法限制

论工时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设中的权力法定原则探讨

论我国BIT对ICSID管辖权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运用及完善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

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上海居民的社会参与研究

从政策角度谈黑龙江對俄...

浅谈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

压疮高危人群的标准化中...

AES算法GPU协处理下分组加...

基于Joomla平台的计算机学院网站设计与开发

提高教育质量,构建大學生...

STC89C52单片机NRF24L01的无线病房呼叫系统设计

浅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茬...

酵母菌发酵生产天然香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