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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生育权的宪法保障(2)
2.生育权的特征
(1)生育权的相对自由性
针对公民生育权的自由,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明确的规定了:“我国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子女的的自由”。生育权的自由是生育主体能否决定生育。生育权不仅是人身自由的一部分,也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宪法保证人身自由,但是自由是在理性的条件下,不能脱离这个前提,生育权的自由也是在理性的前提下,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自由,不能脱离法律的束缚。在国家层面上,要服从国家法律范围内的政策发展,因此生育自由具有相对性。
(2)生育权的普遍平等性
平等体现了人权的本质特征,不仅仅体现了法律层面的平等,更重要的是人类社会表现尊严和尊重的途径。生育权的平等是夫妻双方都在自愿的前提下表示共同的意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只要是我国的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就平等的享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不论不同生育权主体的社会地位、才能等差别,都平等的享有。且生育权不仅是女方的专属权利,是男女双方平等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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