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ZG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对土地承包期做出了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这就是土地承包期政策中的第一轮承包期限,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农村确定的土地承包期由此开始。
1993年前后,农村的第一轮土地承包已陆续到期,中央专门针对我国农村问题颁发11号文件《ZG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此文件中,涉及到了土地承包期政策的第二轮延包问题。文件中阐明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之后的土地承包期问题,“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 ]
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做了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地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明确规定,“承包期满,农民可以继续承包”,“国家依法保护农村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3]以法律形式来文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仅规范了土地发包方和土地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从法律层面上初步统一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涵”,[ ]这为实现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土地承包期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其中再一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期满可继续承包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
2008年10月,ZG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ZG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的决定,为实现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ZG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一次强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充分体现了国家进一步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决心,在制度与政策方面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永久化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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