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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分类:
1.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
内部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之间彼此相互转让自己在公司中的股权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在公司中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使他成为公司的新股东的一种法律行为。
2.自愿转让与强制转让
自愿转让制度,即是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正是因为有自愿转让制度,才使得可以不断更换出资者,公司的市场交易才能够不断的发展,也正是因为自愿转让制度,公司运营所需要的资金才可以不被缺失,不会造成无法运营的现象,现代市场交易才能够活跃起来。因此,可以说股权的自愿转让为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而强制转让,则是指股东一旦触犯章程规定的强制转让条件,触犯条件的股东就应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甚至价格,将股权转让给章程指定的对象。
3.股权转让与退股
股权转让是一种股权买卖行为。而退股,从法律层面说,是指公司从股东手中收购股权。
(二)股权转让制度的性质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股权转让制度的性质的探讨是比较激烈的,历史上大陆法系的学者曾对所有权说、社员权说、债权说、独立权利说等观点进行了探讨。英美法系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性质却少有讨论。而我国对于股权转让的性质也形成了较为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1.所有权说。在大陆法系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被普遍认为是一种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而成立的合伙,公司的财产也理所当然的被视为合伙财产,是公司全体股东所共有的财产。依该学说,股东权是物权中的所有权,即股东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时,公司也对股东的投资及收益享有所有权。
2.社员权说。 该说认为,股东投资于公司当然成为公司的社员,并因此在团体内部拥有部分权利,股权就是股东基于此社员资格而享有的一种基本权。但社员权说也存有弊端,即它抛开了股东在公司中的财产权,而过于注重论证包括股东的股东权利,过分强调了股权的内容,却刻意回避了股权的实质。
3.债权说。该说认为,公司股东享有的股权实际上是民法中的债权,一旦股东对该公司投资了资金,就只能享有按照对公司实缴的出资比例来请求公司分红的权利,其学说的根本目的就是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一种转化。这一转化不仅使得公司成为公司所有权的唯一主体,而且还使得公司完全可以遵照自己的意愿,而且不受股东的任何控制。
4.独立权利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东由于对公司进行了出资,取得了股权,从而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就当然的包含了可以转让股权的权利。股权奠定了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内部基础,确定了股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契约关系。这是目前被法学界广泛接受的理论观点。
笔者认为应采取独立权利说。将股权性质界定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是更为科学和合理的。因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现代企业制度中逐渐产生了大量新型财产性权利。而传统的“一物一权”或“相对债权”已经不能全部概括它们的法律特征。因此对股权性质的认定,需要分析股权本身的特性,而不能笼统的将股权的性质归类在所有权、债权或者社员权之下,股权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形态,与物权和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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