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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2)
1.募集的非公开性。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可知,募集方式的非公开性是其主要的特征,相对于公开募集资金来说,私募方式较为灵活和便捷,募集程序较为简单,为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但是同时由于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导致募集资金的数额相对于公开募集来说较小,限制了投资的规模。
2.投资的高风险性。私募股权投资方式是投资者向特定的对象,即投资者认为有潜力的企业注入资金,充当企业股东的角色来参与经营管理,与企业的发展状况紧紧结合在一起,企业的盈利才会使投资者获得相应的收益。假如企业由于内部管理、外部市场竞争、国家的投资环境、世界金融市场的走向等等一系列因素而出现亏损,那投资者就会受到冲击。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3.投资管理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正是由于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向自己认为有发展空间的企业投资,投资管理才需要较强的金融相关知识。投资者需要根据专业知识对一个企业的内部结构的合理性、企业发展的空间、近几年的该行业发展趋势、国外的先进设备和发展理念等各种能够影响企业发展的因素进行评估,从而做出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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