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施工单位利用索赔的方法使自己尽可能的损失得到补偿,就会降低工程报价中的风险费用,从而使建设单位得到相对较低的报价。当工程施工中发生这种费用时可以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也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作为施工单位,要取得索赔。保证自己应得的利益,就必须做到自己不违约,全力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使建设项目按期完工,早日投产取得经济收益。
  (4) 索赔可以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索赔的权利和有关索赔的法律规定,对业主和承包商形成了有力的约束,可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大量出现。
  (5) 索赔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有效手段。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非违约人可以通过行使索赔请求权实现利益的平衡。
  (6) 施工索赔是承、发包双方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文护自身合法利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
  (7) 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索赔是国际工程建设中非常普遍的做法.尽快学习、掌握运用国际上工程建设管理的通行作法,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对我国企业顺利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国外工程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本章小结
国内在工程索赔方面起步较晚,但是也作出了一些成绩,但实际上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人们对合同的认识与认同,并没有向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社会那样高的认知率,合同管理体系十分脆弱,工程索赔是以合同为基本前提,合同管理是索赔管理的基础,工程索赔管理是目前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在工程索赔管理的其他方面,国外学者亦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赔进行合同或法律上的责任分析,或结合某个国家的个别案例做些探讨,其中涉及的计算往往是沿用传统的公式加以描述和定量的。近几年,国外的专家和学者在工程索赔管理的研究方法上有了许多新的进展,也正在向定量化、系统化和信息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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