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后,当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时,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国务院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后作出终止的决定。取得强制许可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专利法》还规定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裁决。
㈡ 反垄断法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是一项专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实施该项权利要得到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未经许可则为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但是,这种专有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知识产权的性质也不例外的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因此专利权受到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保护,同时也要接受竞争法的规制,但并不是只要有垄断行为的性质就要给予强制许可,还要看专利权是否通过滥用专利权来破坏公平竞争排除、限制竞争对手。
专利强制许可与反垄断法的衔接还体现在《反垄断法》第55条,在反垄断法实践中滥用知识产权一般包括有搭售、垄断高价、限制竞争许可协议、拒绝许可等。滥用知识产权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就会可能被强制许可,具体可能构成垄断的行为体现在:(1)企业间以他们持有的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知识产权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强占市场份额形成支配地位;(3)拒绝许可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王晓华(2010)总结构成因素为:(1)权利人的拒绝许可无重大合理理由;(2)该项知识产权是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必不可少的关键设施技术,而掌握该项关键技术与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垄断行为的认定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也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机构进行,专利权人被依法认定为是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经当事人申请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可以给予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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