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法保护
遍览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没有哪一个国家将电视综艺节目模式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写入法律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未要求各个成员国需要对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提供法律保护。鉴于其法律属性,笔者认为,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整体上难以得到著作权法的完全保护。但是在一个电视综艺节目模式中,诸如脚本、声台舞美、道具等因素不可或缺。将这些因素抽离出来,若具备著作权法上独创性的要求,则可以著作权法保护之。所谓脚本,是电视节目模式创作中的产物,诸如制作想法、节目效果、总体框架、技术安排和互动方式等都在脚本中有所体现。它完整地记载和规划了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由来,是一个节目制作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但就脚本本身而言,可以将其认定为文字作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一定程度上说,赋予脚本著作权,就可以形成对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创作者利益的保护了。此外,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其他构成因素,如声台舞美、节目风格等,若符合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也可以相应地给予著作权保护。
当然,构成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因素是否能获得法律保护,需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分析的标准便是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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