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则多数通过国内立法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在成文的法律规定中,最早对休息权进行规定的是1936年苏联制定的《苏联宪法》,其中第 119 条规定苏联公民有休息的权利。同年,法国也在其本国内颁发了法律,确定了连续工作年满1年的劳动者拥有带薪休假的权利,随后带薪休假制度被明确于法国《劳动法》。而美国在1938年通过了《公平劳动标准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每周的工时为40小时,对于超过40小时基础工时的,雇主要支付其相应的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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