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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3)
2.1构成要件
对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两种观点: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在我国两种观点也争执不下。法国民法典的三要件说,包括有无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联。德国民法典的四要件说,主要在法国三要件说上加上违法性这一要件。上文提到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规大多来源德国,因此四要件说为主流观点。笔者下面将对四个要件进行详细阐述。
2.1.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违法性
违法性指行为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不法行为的施行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设立安全保障义务在于防止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法律中对哪些主体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给予了确切的规定,换言之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是能够采用恰当的方法来保护权利主体的权利。当义务主体违背安全保障义务时,此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具备违法性。需要注意的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侵权的,往往需要行为人负有作为的义务。而对于一般的不作为,往往是由道德来规范的,不能将这种不作为认为负有违法性。
判断违法性的时候,需要重点关注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所具有的注意义务。义务主体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在不一样的时间段应要注意的内容也有所差异。通常情形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可以分为三个时间段:第一,在侵权行为出现前,义务人负有通告、预防、警告的义务;第二,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义务主体需要及时阻止;第三,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义务主体负有救助的义务。综上,只要义务主体在其中的一个时间段没有履行注意义务,从而致使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那么即可以推论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具备违法性。之所以在构成要件中加入违法性是为了使义务主体可以自觉地承担起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从而达到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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