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调解适用自诉案件既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刑事调解。”[ ]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件进行刑事调解时,要在对案件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过错核查清楚情况下才能调解。”[ ]该司法解释中还有规定:“刑事调解要合法进行,当事人要自愿参加调解,如果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出现就不适用刑事调解,法院在调解成功后要制作刑事调解书,调解的主持人员和记录人员要署名,要加盖法院印章,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刑事调解不成功或者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法院立即对案件进行审判。”[ ]源'自:吹冰`!论~文'网www.chuibin.com

(二)我国刑事调解制度的司法现状

    在我国主持刑事调解的调解人一般是法官。刑事调解也具有两种模式,即庭内调解和庭外调解。庭内调解是普遍使用的,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面对面交流、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在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即可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一经签字,调解协议也就生成法律效力,若调解不成功,则案件从新进入审判程序。还有一种调节模式是庭外调解,此种模式下参与人一般是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后提交法院确认,法院开庭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确认后调解协议产生法律效力,若调解不成法院要作出判决。刑事调解在实践中有其程序性,一般有三阶段,即启动阶段、准备阶段和对话阶段。首先启动阶段,司法机关人员应当告之当事人有申请调解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法院要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满足调解的条件;然后是准备阶段,调解人要与当事人进行交谈,告知他们调解的相关事项,劝说当事人冷静、理智参加调解,安抚他们的消极情绪,和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最后是对话阶段,调解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加害人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悔过,被害人讲述自己的损害及赔偿要求,加害人接受赔偿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人将其递交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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