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忽略公共利益,而注重自身利益

一方面,地方政府决策主体不仅参与初始决策的制定,也参与决策的实施过程。在这其中,他们也在为自己所处的小团体谋求利益。理论上讲,需要其完全抛弃自己的“私心杂欲”,进行决策需要坚持“一切从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而现实中被置于公仆地位的他们,也有自己的利益取向:“寻找时机”为自己谋求利益。近而出现了贪污受贿、挪用占用公款这些满足私利的行为,其途径就是“利用其在社会分工中获取的特殊地位和权力。[5]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是一个整体,也在为自己谋求机构利益。从全局的角度讲,它应该始终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可是,它又是一个具有利益层次的小团体,有自己的利益追求。有时,行政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来获取暴利,而其途径则是将手中的权力“出租”给企业或个人,想必这种方式也是不正当、不合法的。当然,“出租”权力只是“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相背离”[6]的典型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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