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从古代司法审级管辖制度的渊源开始,引出清朝的司法管辖,通过对清朝司法的审判管辖,司法管辖和特别管辖以及司法官吏、旗人违反管辖权限范围所要承担的相应的责任的阐述,以及通过与现代司法管辖中“审”“判”、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从中获得相应的借鉴意义。55682

毕业论文关键词:清代,司法,级别管辖,制度

Abstract:  Start the origin trial jurisdiction system from the ancient judicial jurisdiction, leads to Qing Dynasty, the Qing Dynasty judicial jurisdiction,the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 of breach of the jurisdiction of judicial jurisdiction and special jurisdiction and judicial officials, Bannerman to bear, and through and modern judicial jurisdiction “trial” “judgment” the procedure for trial supervision, and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procedure comparison, obtain the corresponding reference from.

Keywords:Qing Dynasty;,judicial,the grade jurisdiction,system

目  录

1  引言 5

2  清代司法审级管辖制度之渊源 5

3  清代司法管辖之内容 7

3.1  清代司法审级 7

3.2  清代审判管辖 7

3.2.1  一审管辖 8

3.2.2  二审管辖 8

3.3  特别管辖 8

3.3.1  对官吏犯罪的管辖 8

3.3.2  对旗人的司法管辖 9

3.3.3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 9

4  清代地方司法管辖与现代司法管辖之比较 9

4.1  司法管辖“审”“判”之比较 9

4.2  审判监督程序之比较 9

4.3  死刑复核制度之比较 10

4.4  官吏特别管辖之比较 10

5  清代地方司法管辖的启示 11

5.1  司法管辖“审”“判”之启示 11

5.2  审级设置的影响 11

5.3  死刑复核制度的启示 11

结     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1  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从夏朝到清朝,至今有三千多年历史。我国的封建司法制度源远流长,在世界司法史上别具一格,特别是清朝的司法制度。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清代不仅在经济上超越了前代,也建立了一个前朝无可比拟的司法审判制度。法制改革之前,专门的诉讼法典是不存在的。行政与司法糅杂不分。

2  清代司法审级管辖制度之渊源

    司法审级管辖制度在中国古代——唐代之前比较简单,通常只有中央和地方两级管辖权。《唐律疏议·斗讼律》称“凡诸辞讼,皆从下始,从下至上。” 对司法机构内部管理范围进行划分根据的是案件的影响力大小、犯罪发生的区域、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因素,  

    当我国还处于奴隶制社会时,诉讼就划分了不同的级别。只是还没有建立完整统一的审判机构,但在中央和诸侯国,也有一些执掌审判的官职。比如在奴隶社会的夏、商和周时期,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就由地方上面的司法官——“士”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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