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和文明“只有通过人们普遍接受和维持的规则与习俗才能得到保持”, 因此,理想的法治人格应该是具有守法意识、公共精神和包容异己、尊重差异的情怀,是一种民主参与、平等宽容、理性自由、尊重法律的行为模式和思想境界。“每个人都必须尊重其他人的自主性,也因此权利包括了互惠关系:我享有我的权力,亦必须容许你享有你的权利。”并且,“不管自利是如何的诱人,都必须让位给更高无私之公民责任的要求,这便是典型公民之表征”。 每个公民对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深切期望,也必然包含了对个人行为结果责任自负的原则。

因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应充分平衡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间的理性判断,加强自我约束,从而形成理性自律的精神,为法律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必要保障。

上一篇:公务员订立营利性协议效力分析
下一篇: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探讨

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法限制

论工时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论我国BIT对ICSID管辖权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运用及完善

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

论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违法的法律责任

酵母菌发酵生产天然香料...

基于Joomla平台的计算机学院网站设计与开发

浅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茬...

从政策角度谈黑龙江對俄...

AES算法GPU协处理下分组加...

浅谈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

STC89C52单片机NRF24L01的无线病房呼叫系统设计

上海居民的社会参与研究

提高教育质量,构建大學生...

压疮高危人群的标准化中...